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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 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 【发布日期】1997-12-10
  • 【生效日期】1997-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 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
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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