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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继续清理在押 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
  • 【发布文号】公发[1976]22号
  • 【发布日期】1976-05-20
  • 【生效日期】1976-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继续清理在押 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继续清理在押
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

(1976年5月20日公发<1976>22号)

各省、市、自治区(不含西藏)公安局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对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建议一律释放”的指示,去年十二月,各地对这类人员进行了释放安置。这体现了毛主席对反动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实行改造和给予出路的伟大政策,有利于促进台湾人民的反蒋爱国斗争,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最近,各地经过复查,又发现在劳改犯中还有一批漏掉的和当时反动职务没有核实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中也有一批这类人员,没有清理安置。为了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指示,对这类人员仍应按照去年全国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继续进行清理安置。
另有一些解放后陆续派遣进来、被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特务(县团以上),也可参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清理。
至于近期(一九七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应按正常程序处理,不列入清理范围。清理的人员名单,由各省、市、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跨省安置问题,根据既定原则,由各地自行联系,协商解决。
请即报告省、市、自治区党委,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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