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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 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 【发布日期】1997-10-31
  • 【生效日期】1997-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 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
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后,凡新华社系统办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须提交新华社经理部的批准文件。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此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附件: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新发文(1997(社经字第169号)

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
前些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单位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时,手续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巩固新华社系统清理整顿公司的成果,逐步实现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提高经营的集约化水平,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要严格控制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总社重申: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故不具备投资主体的资格。今后凡投资成立新的企业,均须得到新华社授权的单位(新华社经理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为了加强管理的力度,已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他们严格审批程序,并将此通知转发给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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