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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88号
  • 【发布日期】1997-09-15
  • 【生效日期】1997-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 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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