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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7]76号
  • 【发布日期】1997-09-08
  • 【生效日期】1997-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1997年9月8日证监上字[1997]76号)

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1997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1996年度报告中披露,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你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种表述与事实不符。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范围段和意见段中附加了说明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一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的有关规定,是典型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 条:“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1996年度审计中,分别聘请境内、境外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其中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和《股份制 企业会计制度》审定的净利润为819.8万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审定的净利润数为-500.8万元。你公司在1997年6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向全体股东按10∶1.5送红股的议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3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6]11号)中,关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境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的净利润“两者中孰低的数额,在扣除企业当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已有认识,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今后,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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