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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 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 【发布单位】邮电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8-29
  • 【生效日期】199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 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
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1997年8月29日)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目作出解释的请示》(粤邮法[1997]6号)收悉。根据《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规定,现对《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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