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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 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际业务部[1998]12号
  • 【发布日期】1997-08-28
  • 【生效日期】1997-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 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
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8月28日国际业务部〔1998〕12号)

××律师事务所:
你所1997年7月3日《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香港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仅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情况如属实,则所述公司在香港上市,不适用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有关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规定。
香港中资公司将来若拟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内的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手续。
附:来函所述案例:
有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在香港上市,该上市公司由外商(中国华侨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另有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其参股,所持股份总共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该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上市公司的参股行为通过有关的投资、收购实施,且该等应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投资、收购行为均按照中国法律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并取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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