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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 重要批示及严厉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195号
  • 【发布日期】1997-07-25
  • 【生效日期】199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 重要批示及严厉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
重要批示及严厉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蔓延之势,个别地方表现出来的问题非常严重。有的利用传销网络推销走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国家限制流通的产品,进行宗教、迷信、帮会、邪教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有的利用传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交纳入会费或保证金,发展网络,敛取钱财;有的以“王牌88”、“金卡会员”、“滚动97”等名目繁多的会员卡或提供某种服务为载体进行传销活动,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禁止参加传销的人员参加传销,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有的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蒙骗消费者,牟取暴利;有的单层次传销企业大肆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有的传销企业跨地区、超范围进行传销。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极易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今年7月2日,李岚清副总理在国办秘书二局关于目前我国传销有关情况的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告内贸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当前主要是发展连锁商业,这是全世界普遍发展的方向和成功的经验,打击假冒伪劣的治本措施,主要也要靠发展连锁商业,要在规范各种连锁经营和解决发展连锁经营的障碍方面下功夫。而我们有的同志却热衷一些后退的(如承包柜台、办大集贸市场等等)或超前的东西(如传销等)。传销在发达的国家都有不少问题,如逃税、欺骗等等,何况我们呢。生产企业自营本已允许,应按规定经营,还要搞代理,配送,与连锁商业企业建立稳定供货关系等等,这些方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不必赶这个时髦。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50号)和《 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加强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今年8、9两个月在全国对非法传销活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对传销问题的重要批示,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认识。非法传销活动具有组织封闭、交易隐蔽、活动分散、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牵涉群众多的特点,如果打击不力,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破坏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文化垃圾,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而有些地方的领导对非法传销活动泛滥的严重性和查处的艰巨性、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特别是有些基层组织,对非法传销活动熟视无睹。另外,一些机构和单位对传销的片面宣传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查处非法传销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统一认识加强对传销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力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传销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一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共同开展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务求抓出实效。要针对不同情况妥善做好查处非法传销案件的善后工作,严格区分政策界限,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方式,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保障专项整治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

三、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 传销管理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在专项整治中,要集中力量,抓住重点,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对抗拒执法机关监管的传销企业和传销员,要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其传销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整治的重点是:
(一)利用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以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会员卡、优惠卡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销,敛取钱财的行为;
(二)利用传销培训进行封建迷信、帮会、邪教及煽动性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推销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和国家限制流通产品的行为;
(四)吸收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国家禁止经商的人员参加传销的行为;
(五)伪造传销经营许书或冒用合法传销企业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
(六)跨地区、超范围传销的行为;
(七)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行为。

四、要加强与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充分发挥整体效能。非法传销活动地域散布广,参与人员多,情况错综复杂。在查处过程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跨地区的大案要案,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共同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采取行动,快办快结,并适时组织公开处理大会,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有困难,有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解决,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影响这项工作有顺利进行。同时,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协调动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务求取得明显的成效。

五、要抓好舆论导向,加强传销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传销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及时揭露非法传销的危害性,造成一定的声势和影响。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运用实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其识别非法传销的能力和风险意识,使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传销活动。

六、要坚持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深入开展“两年”活动的要求和西安会议精神,通过公正执法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通过工商形象建设保证更好地执法。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一定要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做到大公无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七、请各地将这次专项治理的情况总结及典型案例于9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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