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7-01
  • 【生效日期】1997-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7年7月1日)

自1997年7月10日起,经营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企业编码。经营单位同时也是加工生产企业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即是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编码。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承接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其未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编码的,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及编码手续。上述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及编码时,应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审核(包括下厂验厂)批准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保税加工企业编码。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7月1日前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