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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 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办字(1997年)12号
  • 【发布日期】1997-05-29
  • 【生效日期】1997-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 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
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

(高检发办字(1997年)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进一步弘扬检察职业道德,提高检察队伍文明执法水平,热情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弘扬“清正廉明,护法为民”的检察职业道德。全体检察人员应按照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国家、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坚决做到: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刚直不阿、护法为民。

二、严肃办案纪律,实行“六个严禁”。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耐心细致,不骄不躁的作风,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办案中严禁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严禁对证人、诉讼代理人、辨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粗暴蛮横;严禁泄露案情和检察工作秘密;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徇私枉法、以案谋私。

三、检察人员要廉洁自律,做到“十个不准”。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以及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钱物;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形式为涉及亲友或其他当事人的案件说情或进行干预;不准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活动的费用;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和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不准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参与娱乐性经营活动;不准巧立名目乱拉赞助;不准着检察服从事非公务活动;不准将警车用于非办案活动。

四、深入开展文明接待室活动。检察机关要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来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对于群众来访不推诿,不刁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听取,对于群众来信不拖不压,及时依法秉公处理,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定期评比文明接待室,向社会公布一批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促进文明接待工作。

五、重视举报工作。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要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禁止把举报内容泄漏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无关人员,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认真查处。

六、实行检察机关领导接待制度。建立“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定期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回答、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接待日应事先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提供便民条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向政协及社会各界通报情况,主动征求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检察长要亲自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切实改进。

八、在各级检察机关推行“办案作风纪律监督卡”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公布办案纪律,提供监督方法,明确监督途径,请发案单位和群众对办案人员执法遵纪情况进行评议,填写在“监督卡” 回执栏内,由检察机关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回,作为考评工作的依据之一。

九、各级检察机关要面向社会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检察人员作风纪律问题电话。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严肃查处,适时反馈。高检院的举报监督电话是:010--65241850。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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