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地质矿产部部分地质勘查 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172号
  • 【发布日期】1997-05-26
  • 【生效日期】1997-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地质矿产部部分地质勘查 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关于地质矿产部部分地质勘查
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部发〔1997〕172号)

地质矿产部:
你部《关于地质勘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地函〔19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查职工工时制度,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地质勘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 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划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地质矿产部部分地质勘查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即: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为:野外运输驾驶、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海上运输及高级管理人员。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为:区域地质、固体矿产地质、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各方法(含航测)、地球化学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勘探、开发;地形测量、工程测量;钻探、坑探、钻井(含海上平台钻井)。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 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