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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不作为 离休、退休生活费基数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6)34号
  • 【发布日期】1986-04-10
  • 【生效日期】1986-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不作为 离休、退休生活费基数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不作为
离休、退休生活费基数的复函

(劳人薪(1986)34号1986年4月10日)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你部(1986)司工字第75号文收悉。关于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并在军队系统工作满二十年后离、退休的职工,“军队服务津贴”是否作为离、退休费的基数问题,我们意见:这部分职工在部队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不存在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问题,而且地方类似岗位津贴均未作为离、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因此,“军队服务津贴”以不计入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为宜,代拟稿也不宜下发。
特此函复,请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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