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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对部举办的各项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实行审计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审发[1997]54号
  • 【发布日期】1997-04-10
  • 【生效日期】199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对部举办的各项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实行审计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部举办的各项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实行审计的通知

(文审发〔1997〕54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部举办的各项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自即日起,对上述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部当年工作要点的以部名义举办,全部或大部分活动经费由部投入,由各司局或直属单位承办的各项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均列入审计范围。

二、重大活动的审计工作由办公厅和审计局牵头组织安排。

三、重大活动一经确定具体日程安排,有关主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活动计划和预算报送办公厅、审计局。

四、办公厅和审计局可根据需要派员直接参与重大活动,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在进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调整预算时,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告办公厅、审计局。

六、重大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将决算及时报送办公厅、审计局。同时准备好与活动有关的全部账册、凭证、单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检查。

七、办公厅与审计局根据情况,作出由审计局直接审计或由承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决定。承办单位委托审计的,可以自主选择社会审计组织,但需征得办公厅和审计局的同意;必要时办公厅和审计局可以指定被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

八、由部审计局直接实施审计的,审计完毕后由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报部领导。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实行委托审计的,审计完毕后,应及时将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报送办公厅和审计局,由审计局根据报告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临时决定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审计工作,由有关部领导批准后进行。

十、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由办公厅和审计局共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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