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18号
  • 【发布日期】2004-03-22
  • 【生效日期】2004-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18号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财政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主权,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这为上海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指明了方向。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上海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必要途径;是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增强上海国际竞争力,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上海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打破贸易壁垒,带动上海资本、设备、产品、技术、工程、劳务等的输出,培育自己的跨国企业,提升外向型经济层次的现实需要。为此,现就本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本市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要切实体现“四个重点、一个优先”,即:重点鼓励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重点鼓励开展境外工程总承包项目,重点鼓励收购兼并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制造业项目,重点鼓励拓展海外销售、服务网络的项目;优先支持能够带动本市产品、设备、工程和劳务等出口的项目。同时,力争实现“四个突破”,即:在境外投资大项目上有突破,力争做成若干个收购兼并、境外上市或直接投资的大项目;在承接境外工程总承包上有突破,力争做成若干个有国际影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对外劳务合作层次上有突破,力争人员输出由普通型向专业型、技术型升级;在品牌经营上有突破,力争培育若干个在国际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品牌。
企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要充分激发企业“走出去”的内在动力,其海外经营活动要符合市场规律。政府主要是要引导、推动,提供完善的服务环境,争取国家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一、树立开放合作理念,积极鼓励引导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面向世界、拓宽视野,积极引导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前提。
(一)鼓励本市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鼓励本市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活动。
(二)促进“走出去”企业的强强联合。采用市场化运作方法,推动本市各种所有制企业构筑“走出去”的平台,促进本市外经、工程、建筑、设计、产业等大企业集团组成联合体,打造“走出去”的“旗舰”,充分发挥其资质、客户渠道、融资能力、专业人才、技术等集聚优势。结合国企改革、资产重组,以项目为载体,组建多元投资的境外投资主体。
(三)扩大区域合作。抓住国家实施CEPA的机遇,鼓励本市企业到香港上市、收购兼并、设立地区总部、投资实业。加强与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的合作,加强与港澳企业的联合,依托港澳的配套环境、国际网络和人才,进一步走向世界。充分利用港澳中介机构为本市“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
进一步优化投资和贸易环境,为借道上海“走出去”的中央和各地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二、推进机制和方式创新,激发企业“走出去”的动力
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动力,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障。
(四)健全企业“走出去”的内部管理体制。引导企业将“走出去”作为自身发展的需要。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走出去”的国际化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多元化产权结构,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符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本市有实力的国有大企业集团要将经营国际化作为衡量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完善海外经营企业的激励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可自行决定开展经营者(自然人)持股、承包经营、期权、期股、薪酬属地化等改革试点。
(五)创新“走出去”的方式。区别不同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鼓励企业采用投资办厂、控股参股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以及与所在国有影响的著名企业合资合作,实施本土化经营。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股权置换,以及到境外上市或在国内发行B股获得外汇后到境外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在境外采取BOT、TOT等投资形式。
(六)建立“走出去”先进企业的排行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本市“走出去”先进企业排行榜。上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能够全面反映跨国经营企业的规模、业绩和效益等综合素质的评价体系,评选并公布本市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的先进企业名单。定期对先进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对被列入排行榜的先进企业,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授予出国审批权、申请使用出口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走出去”的合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推进“走出去”合力,是改善“走出去”政策和服务环境的基础。
(七)继续给予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继续安排“上海市推进‘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通过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构,在原有基础上每年保持适度增长,加大对资源类、收购兼并、联合体总承包项目和境外工程承包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支持跨国经营企业的发展。
(八)简化审批程序。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使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逐步向登记备案制过渡。
简化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对因项目需要的拟派出国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企业可自行决定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的长期居留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行的申请。
对被列入本市“走出去”先进企业排行榜的企业,开展简化出国政审等审批手续的试点,放宽对企业领导成员的出国审批。企业可自行决定出国的次数、天数和国家(地区)。
(九)加强金融服务。鼓励进出口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强对本市海外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用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资金,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经审批,可通过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为境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本市金融企业积极拓展经常项下的履约保函等业务,推动开办离岸业务的银行努力扩展业务范围。吸引在沪外资金融机构为海外经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挥其海外网络优势。
积极宣传、引导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使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政策发挥效用,提高企业海外投资经营保险比例。
(十)提供出入境检验、外汇管理便利。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为本市海外投资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从由国内投资的海外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水产品,采取先行报检通关后补审批单试点办法;对“走出去”企业从国内其他省市采购出口低风险的服装、塑料日用品、长毛绒玩具、工艺品等产品,试行在上海口岸实施检验。
根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特点,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制订有关外汇管理办法,给予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必要、合理的用汇和更加便利的外汇核销、退税手续。争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境外投资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四、培育国际化人才,加强“走出去”的咨询服务
提高“走出去”人才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增强企业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能力,培育跨国经营的企业家,是持续推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关键。
(十一)加快对“走出去”的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组织“走出去”专项国际人才交流,积极吸引国内外“走出去”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走出去”的短缺人才。支持企业注重培养既懂工程技术、管理,又懂金融、投资、法律,通晓外语、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本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开展对“走出去”各类专业人才的培训。鼓励“走出去”企业聘用所在国的专业技术人才。
(十二)加强“走出去”的咨询服务。上海投资促进中心、上海国际商会、市国际贸促会要进一步增强功能,增设海外网点,选配复合型人才,加强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对境外政治、法律、市场、劳工等的专题研究,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切实发挥其在境外的服务作用。
引导企业依托上海遍布世界各地的友好城市、友好组织的网络,发挥上海外事资源优势,把握在外事交往中的国际商机,更好地开展国际经贸合作和交流。
境外投资企业要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充分利用我驻外使领馆所掌握的当地投资环境的信息资源,增强对国际市场的判断力。
(十三)设立“走出去”专家委员会。由市外经贸委委托有关机构设立本市“走出去”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跨国经营案例资料库,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开展“走出去”专题培训。在海外经营比较成功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其网络、信息、人才、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其它企业共同“走出去”。
本市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强对境外投资分析、会计、律师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服务。
(十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要搞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化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前期风险的分析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国有企业运用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采取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强化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外部监督,增强境外投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实行境内投资主体责任制和境外项目法人责任制,从项目资金筹措、投资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经营风险等各方面落实责任。
加强与所在国律师行的合作,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合法投资利益。
(十五)编制推进“走出去”的行动计划。由市外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走出去”的目标、重点领域、主要方式和工作措施,增强各类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动意识。
本市有条件、有实力的国有大企业集团要主动将“走出去”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制订海外发展战略。
(十六)完善“走出去”的组织机构。建立市推进“走出去”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外经贸委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各尽其职。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