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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 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外函[1997]025号
  • 【发布日期】1997-03-18
  • 【生效日期】1997-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 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
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

(1997年3月18日国税外函[1997]0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1996年12月3日来函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被查补的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的问题,经研究,我司意见,对未按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缴税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的规定处理,即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以计算超税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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