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170号
  • 【发布日期】1992-07-22
  • 【生效日期】1992-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集体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三、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规定,仍应按现行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