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4号
  • 【发布日期】1997-01-03
  • 【生效日期】1997-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国税发[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 验证年度:
┌──────┬────┬─────┬────────┬────┬──┐
│投 项 │税务登记│实际验证户│ 其中 │未通过联│ 备 │
│ 资 │户数 │数 ├────┬───┤合年检户│ │
│ 方 目 │ │ │验证合格│验证暂│数 │ │
│ 式 │ │ │户数 │不合格│ │ 注 │
│ │ │ │ │户数 │ │ │
├──────┼────┼─────┼────┼───┼────┼──┤
│中外合资企业│ │ │ │ │ │ │
├──────┼────┼─────┼────┼───┼────┼──┤
│中外合作企业│ │ │ │ │ │ │
├──────┼────┼─────┼────┼───┼────┼──┤
│外商独资企业│ │ │ │ │ │ │
├──────┼────┼─────┼────┼───┼────┼──┤
│外国企业常驻│ │ │ │ │ │ │
│代表机构 │ │ │ │ │ │ │
├──────┼────┼─────┼────┼───┼────┼──┤
│外国企业其他│ │ │ │ │ │ │
│营业机构、场│ │ │ │ │ │ │
│所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局长: 处(科、股)长: 复核: 制表: 报送时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