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 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4-28
  • 【生效日期】1989-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 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
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

(1989年4月28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4月24日函收悉。经研究,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可从1989年2月20日前的6个月开始,即南朝鲜企业自1988年8月21日以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均可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