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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计发[1996]1130号文发布)
  • 【发布日期】1996-12-31
  • 【生效日期】1996-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31日
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文发布)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公路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项目:
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项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项目;
2.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三条 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

第四条 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分为地方、部、国家三个管理层次。地方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按年度下达计划。编制后评价报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编制。交通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一般选择四分之一的后评价项目进行部管理,按年度下达计划。国家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

第五条 地方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综合计划司备案。部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部,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审查,并写出《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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