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 【发布日期】1996-12-24
  • 【生效日期】1996-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 刑事诉讼法办理。

1996年12月2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