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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 “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
  • 【发布日期】1996-11-06
  • 【生效日期】199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 “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
“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动员海内外民间力量捐款资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少年重返校园和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为宗旨的“希望工程”,是共青团中央及其所属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倡导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跨世纪的战略意义。自1989年“希望工程”启动以来,得到了海内外的积极响应和热情参与,取得了显著的资助成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评价,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但是,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以“希望工程”名称申请登记注册企业,或擅自以“希望工程”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等情况,甚至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希望工程”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行为,有损“希望工程”声誉,不利于“希望工程”健康发展。鉴于“希望工程”是一项在海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崇高声誉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于支持实施“希望工程”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了维护“希望工程”信誉,保护“期望工程”健康发展,对广大“希望工程”捐助者、受助者和全社会负责,经与共青团中央及其所属中国青基会研究,现就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希望工程”字样。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希望工程”字样的,应当限期更名。

二、“希望工程”名称及其专用标志(图案附后)的所有权属中国青基会。该名称、专用标志已由中国青基会申请商标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三、企业为支持“希望工程”,在经营活动或广告中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及其专用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国青基会或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书面同意。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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