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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3]211号
  • 【发布日期】1993-12-09
  • 【生效日期】1993-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211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已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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