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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562号
  • 【发布日期】1996-09-24
  • 【生效日期】1996-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国税函〔1996〕562号)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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