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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83号
  • 【发布日期】1996-09-03
  • 【生效日期】1996-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9月3日证监发字〔1996〕18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体改委《关于同意组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皖体改函字〔1993〕第0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使用我省1995年A股额度申报企业的通知》(皖政秘〔1996〕134号)和《关于转报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皖政秘〔1996〕13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28.5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171.5万股(共占用额度3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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