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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藉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8-15
  • 【生效日期】199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藉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国藉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
│ 类 别 │ 品 种 │ 限 量 │
├─────┼──────────┼─────────────────┤
│ │衣料、衣着、鞋、帽、│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
│第一类物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 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
│ │币1,000元以下(含1,0 │ 种限1件 │
│ │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
├─────┼──────────┼─────────────────┤
│ │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
│ │ │ 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 │
│ │ 烟草制品 │ 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
│第二类物品│ 酒精饮料 │ 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 │
│ │ │ 下) │
│ │ │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 │
│ │ │ 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 │
│ │ │ 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
│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 │
│ │ │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
│ │ 价值人民币1,000元 │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 │
│ │ 以上,5,000元以下( │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 │
│第三类物品│ 含5,000元)的生活 │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 │
│ │ 用品 │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
│ │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 │
│ │ │其中1件征税 │
└─────┴──────────┴─────────────────┘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
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
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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