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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法[1996]83号
  • 【发布日期】1996-08-13
  • 【生效日期】1996-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法〔1996〕83号1996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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