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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对劳动部门加强 企业尘毒治理监察工作进行考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安锅局[1996]45号
  • 【发布日期】1996-08-01
  • 【生效日期】199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对劳动部门加强 企业尘毒治理监察工作进行考评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对劳动部门加强
企业尘毒治理监察工作进行考评的通知

(劳安锅局〔199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普遍重视经济效益,对于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问题,很多企业有所忽视,造成尘、毒危害严重,部分岗位劳动条件恶劣,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企业尘、毒危害的治理工作监察力度也极不平衡,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处于薄弱状态。据统计199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职业病14297例,其中尘肺新病例9871例、慢性职业中毒1906例、急性职业中毒1463例,尘肺病患者死亡4879例,至去年年底全国累积尘肺病例518155名,尚存活患者397868例,职业卫生工作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为了更加深入地贯彻执行《 劳动法》,督促检查各地、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治理尘、毒等危害,尤其是限期改善部分岗位恶劣的劳动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建议》和《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九五”主要目标和199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各地、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九五”期间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企业尘、毒治理的监察工作,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岗位,要坚决加大监察力度,每年下达一批监察指令书,限期治理改善,并纳入本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计划,按期完成。力争在“九五”期间,基本消灭Ⅳ级尘、毒危害作业。同时为了督促检查和考评上述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从1996年起,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展企业尘、毒治理监察工作的情况,加强考评。具体要求是:
我局在“九五”期间每年下达各地一定数量的尘毒治理项目监察工作抽查考评指标(附件一),其完成情况将做为我局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开展尘、毒治理监察工作考评的主要依据。请你们在“九五”期间每年的12月上旬,将当年(上一年12月份至当年11月份)本地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监察指令完成的企业尘毒等治理项目中按分配的抽查考评指标数,选择代表性的项目填报考评表(附件二)上报我局。我局将抽查其中的一些企业并根据情况及时总结、交流、通报各地区企业尘、毒治理监察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附件:一、1996年企业尘、毒治理项目监察工作抽查考评指标(略)
二、1996年企业尘、毒治理项目监察工作抽查考评表(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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