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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310号
  • 【发布日期】1996-05-31
  • 【生效日期】1996-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31日国税函[1996]3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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