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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2-27
  • 【生效日期】2004-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我省是养禽大省,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养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制定。各地要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筹措到位,提前摸清家禽养殖底数,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及时兑现。

二、加强疫苗采购和监管。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各市接到疫苗后要及时下拨,主要用于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充分发挥疫苗效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维持其运转,保护其生产能力,促进其消化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家禽及家禽产品积压。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贴息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具体贴息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要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倾斜。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减免收费基金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厅制定补助办法,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各地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地要加强对种禽场的保护,确保疫情过后能及时生产。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电力供应。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调度,统筹安排,对重点养禽场、种禽场、禽类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名单)的生产用电,要优先保证。

八、开通家禽防疫绿色通道。各收费路口要设立“绿色通道”标志,对专运本省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凭产地市或县(市、区)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优先放行。对疫情处置车辆及运输防疫物资车辆,凭县级以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开具的证明,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费。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十、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金。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职工家庭,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农村定期定量救济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的定期定量救济范围或给予临时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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