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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70号
  • 【发布日期】1996-04-25
  • 【生效日期】1996-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70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九条的请示”(晋劳办字〔1996〕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 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 劳动法》的”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与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次违法行为。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且违法行为已经得以纠正,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再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视为数次违法;但该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或完全制止,违法行为仍连续或继续进行的,视为一次违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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