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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25号
  • 【发布日期】1996-04-05
  • 【生效日期】1996-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1996年4月5日证监发审字〔1996〕25号)

电子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电子工业部《关于报送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材料的函》(电子经〔1995〕9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额度的函》(陕政函〔1995〕158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关问题的函》(厅函生〔1995〕194号)、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权证的批复》(陕银复〔1992〕54号)、陕西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陕改发〔1992〕3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0000万股,其中法人持有20792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转为社会公众股9208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股。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如该公司违反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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