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 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133号
  • 【发布日期】1996-03-27
  • 【生效日期】1996-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 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
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7日国税函[1996]1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收定金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函[1996]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