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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46号
  • 【发布日期】1996-03-12
  • 【生效日期】1996-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劳办发〔19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据近年来的调查,各矿山行业约有30%――50%的尾矿库属于超期服役和病库、险库,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了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的治理,力争不发生重大事故,我部决定在汛期前开展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贯彻《 矿山安全法》及劳动部《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部发〔1995〕186号)的情况;
2.尾矿库防汛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以及抢险物资准备工作情况;
3.尾矿库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特别是设计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和是否有长期投产而不验收的情况;
4.尾矿库的安全是否列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治理工作是否落实。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这次安全检查,督促和帮助矿山企业切实解决尾矿库安全管理问题,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和冶金部、国家黄金总公司的有关单位将于1996年4月中旬对江西新余钢铁公司、武汉钢铁公司、鞍山矿山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和湖北鸡笼山金矿、鸡冠咀金矿进行抽查。请有关省劳动厅(局)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抽查的有关工作。
请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于1996年6月底前把检查情况报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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