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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条件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3-04
  • 【生效日期】1996-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条件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条件的补充通知

(1996年3月4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1号),做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外经贸专业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工作,现对取得中专毕业学历,申请参加国商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其中连续从事外经贸工作满四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
1.1992年底以前参加经济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经济员资格;
2.在《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发布前(1993年1月6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了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3.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初级资格满四年。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1996年和1997年度组织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从事经济、外经贸工作和获得经济初级资格年限的计算,截止考试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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