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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1987年《货规》第九条解释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函水[1996]65号文
  • 【发布日期】1996-02-02
  • 【生效日期】1996-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1987年《货规》第九条解释的复函

关于1987年《货规》第九条解释的复函

(1996年2月2日交通部交函水
〔1996〕65号文发)

黄石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八七年〈货规〉第九条解释的请示》(石港办字〔96〕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7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即你港来文所称《货规》)第 条中“除外条款”的含义是指: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托运、承运,不计件数。相反,对于有色金属锭块、钢锭、钢轨、优质钢材和每件平均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钢坯、钢材则只按件数托运和承运,不计重量。实际运输中,承运人在接收这些货物时,由于不具备法定计量手段,不可能衡重,所以,也只能按件交接。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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