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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5号
  • 【发布日期】1996-01-16
  • 【生效日期】1996-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证监配审字[1996]5号)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晋证办发(1995)16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申请报告的批复》、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晋国资企函字(1995)第59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有关事项的批复》,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090.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3,500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90.7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6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有法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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