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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商品交易所 不得推出新的月份的红小豆期货合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2]2号
  • 【发布日期】1996-01-08
  • 【生效日期】1996-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商品交易所 不得推出新的月份的红小豆期货合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商品交易所
不得推出新的月份的红小豆期货合约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证监发字[1992]2号)

苏州商品交易所:
苏州商品交易所的红小豆期货合约是试运行合约。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交易,从各方面情况看,你所的该合约和有关交易规则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稳定,保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的有关精神,现决定:

一、苏州商品交易所不得推出1996年8月份以后的红小豆期货合约。

二、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程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上市红小豆期货合约每一交割月份的持仓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如有增加,由交易所强制平仓,盈利部分划归交易所风险基金。未平仓合约允许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三、苏州商品交易所要在江苏省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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