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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 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房字第769号
  • 【发布日期】1995-12-26
  • 【生效日期】1995-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 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
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5年12月26日建房字第769号文发布)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转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办法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87)城住字242号文《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按此规定,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一经查实,应由产权登记部门撤销并收回产权证。持有人拒不缴回者,由产权部门在发证权限地区范围内公告其产权证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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