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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金田 实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69号
  • 【发布日期】1995-11-06
  • 【生效日期】1995-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金田 实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金田
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1月6日证监发审字[1995]69号)

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5]31号文《关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配股增资的请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45971162股普通股,其中向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售2557186股,向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11439893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31974083股。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2月2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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