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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 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 【发布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 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
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的请示》(晋工商法字〔2001〕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区别。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仍可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式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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