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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22号
  • 【发布日期】1991-09-29
  • 【生效日期】1991-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1年9月29日民航局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6日发布的《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从事航空运输活动也可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门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各机场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民航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颁发、吊销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给予机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奖励和较重的处罚;
4.统一对外公布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提供国际机场资料;
5.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受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民航局审批、颁发;
3.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12月底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报告;
4.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按规定权限奖励和和处罚本地区内的机场管理机构;
6.审核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局审批;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

第五条 中国民航省(区、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件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

第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对其所属机场的管理,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颁发外,其余比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

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管理


第八条 运输机场开放使用必须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3.具有与客货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能力和工作制度。
5.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须向省(区、市)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四份。未设省(区、市)局的地方,向管理局申报。
1.《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修建该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机场试飞合格文件;
3.机场资料册(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4.机场管理细则;
5.机场使用细则;
6.机场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区管理制度(包括飞行区场地的检查、维修制度,机场净空的检查制度和保护措施,助航灯光和地面标志的检查、维修制度等);
2.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
3.机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4.机场土地管理制度;
5.机场秩序、消防、治安的管理措施;
6.旅客、行李、货物的安全检查措施;
7.驻机场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
8.环境保护和防治鸟害的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使用细则》按民航局规定的内容制定。

第十三条 《机场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的具体项目;
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3.应急予案;
4.有关单位的协调分工等。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机场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资料册,通告有关单位。航管部门修订《机场使用细则》,通告有关单位。机场条件有较大变化,影响使用范围时,应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的程序与第一次申请相同。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颁发(换发)之日算起。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民航局、管理局和省(区、市)局收到机场的使用申请,均应于20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因跑道或其他设施发生故障须临时关闭,按民航局颁发的《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 29条办理。修复后的重新开放使用亦依同样程序审批。
机场关闭持续时间超过二年的,原发证机关应吊销其使用许可证。再行开放使用应重新申请发证。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5]49号文件《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报批。

第三章 通用航空机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通用航空机场分为固定性机场和临时性机场。固定性机场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临时性机场的选建、管理按民航局颁发的《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固定性通用航空机场的管理,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没有使用许可证者,不准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局提出申请,省(区、市)局校核后转报管理局审批、颁发。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机场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设施符合《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
2.其它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使用许可证应向省(区、市)局报送的文件、资料见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用航空机场在使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经常对机场进行维修,保障飞行安全。机场不符合技术要求,飞行单位应向省(区、市)局反映。省(区、市)局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性通用航空机场的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5]49号文《关于建设机场和使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航空体育专用机场,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场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亦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向民航局备案。

第四章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要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43号文《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管理局、省(区、市)局对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职责范围与本办法第一章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八条 产权属于民航局或属于地方的军民合用机场,其民用部分由民航局各级管理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实行管理,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权属于军队的军民合用机场,其民用部分的开放使用不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而以行文的形式报批。上报的文件、资料以及审批程序均与第二章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在机场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有关法规,管理制度健全,机场所管的各类设施达到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任务出色,在二年内没有因机场管理原因而发生返航、复飞、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延误和取消航班等情况的机场,管理局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三年达到第三十条要求的机场,民航局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连续五年达到第三十条要求的机场,民航局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机场对所管设施管理不善,对飞行安全构成隐患,并且不及时改进;或者已经给飞行安全和正常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根据情节给机场管理机构以处罚。
1.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复飞、返航、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起降不正常等情况,总次数达当年总起降架次的千分之一(当年总起降架次在1000次以下的机场达千分之三)时,管理局应给机场管理机构以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2.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飞行等级事故者,应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并应给予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应经民航局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机场资料册》及其填制说明均由民航局统一编写和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民航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航局1986年7月29日颁发的《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场资料册及其填制说明(略)
2.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的格式及其填写说明(略)
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格式(略)
4.关于机场道面强度的ACN--PCN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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