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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 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281号
  • 【发布日期】1995-10-27
  • 【生效日期】1995-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 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
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81号)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 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 劳动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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