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564号
  • 【发布日期】1995-10-21
  • 【生效日期】1995-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21日国税函发[1995]56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数额认定标准的请示》(甬国税流[1995]331号)悉。关于你局查实××区水暖器材厂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虚开进项税额278 865.34元,但尚未全部实现抵扣,其偷税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 四十条的规定,我们意见,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因此,××区水暖器材厂的偷税额应以其非法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并已记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数额确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