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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49号
  • 【发布日期】1995-09-25
  • 【生效日期】1995-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25日证监发审字[1995]49号)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及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同意组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经体[1987]57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同意中国嘉陵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发行股票的批复》(重人行发[88]字第369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03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推荐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上市的函》(兵总体函[1995]70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股本总额为206,030,800股,其中国家持股154,030,800股,社会公众持股52,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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