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7日建设部建城字第14号文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 管理通知如下:
1.建设部作为水资源的管理部门,从政府职能分工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明确,“归口管理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它与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统筹城乡水资源,并归口管理农村水利、牧区水利及乡、镇供水”;地矿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是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具体地体现了“ 水法”第 九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水法》第 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地下水就是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是“ 水法”的根本目的,又是管理内容的概括。
2.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它同城市的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及地面沉降控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管理体系。据统计,全国近300个城市以地下水作为城市供水的主要供水水源,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对在城市打井取水实施着有效的管理,并建立和积累了数十年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档案。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管理的分工,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乡水资源统筹规划,认真搞好城市规划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
3.关于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问题,在《 水法》第四章即“用水管理”一章中的第三十二、三十四条相应条文中已明确“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 水法》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要求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上述两个办法未颁布之前必须做到:第一,按照现行分工,坚持和完善已执行多年的打井许可证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取水许可制度。第二,对城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一次清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文和有关文件,对于没有财政、物价部门许可收取水资源费的要积极配合整治“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要求,予以整顿或取消。
4.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面临供水紧张形势,管理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任务是十分艰巨的。据统计,全国已有216个城市有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规定,我们要求各地加强立法,健全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深化节约用水和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不断创造条件开展污水处理再用和地下水的回灌工作,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力争在“八五”期间和今后更长一些时间使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得到控制,使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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