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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27
  • 【生效日期】2002-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5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萨尔瓦多暴发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截止6月15日,共报告登革热病人1200例和登革出血热病人101例。此外,目前一些国家已进入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流行季节。为防止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一、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旅客,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活蚊。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其入境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三、前往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和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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