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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 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6)中劳薪字第24号
  • 【发布日期】1966-02-14
  • 【生效日期】196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 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
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66)中劳薪字第24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十二月二十四日(65)省劳护字第141号函收到。现对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斟酌决定:

一、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改造,只要劳动部门同意探亲,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96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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