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
  •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告
  • 【发布日期】2001-09-29
  • 【生效日期】200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7号)

对氧化铝进口暂实行自动登记管理

自2001年10月1日起,我国暂对进口的氧化铝(商品编号:28182000)实行自动登记管理(加工贸易进口、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除外),任何进口经营单位需按有关程序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手续,海关凭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凭外经贸部外资司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登记商品进口证明》验放)。2001年10月1日后到港的氧化铝,按本公告规定实行自动登记管理,2001年10月1日前到港的按现有规定管理。

2001年9月29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