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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注建[2001]1号
  • 【发布日期】2001-01-16
  • 【生效日期】2001-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建[2001]1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委会、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结构)、注册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协会)、总后营房部、新回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分别于95年和97年开展以来,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和严格把关,使考核认定工作得到了有效地实施,为建立注册制度奠定了基础。为做好收尾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但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参加考核认定的人员再给予最后一次申报机会。这次考核认定结束后不再受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凡在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持有专项设计证书的单位)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确因出国、生病、未接到通知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的人员,均可补报。

(二)凡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在职公务员,符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以及尚未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公务员考核认定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考核认定。

(三)国外回国定居且在勘察设计单位工作的工程设计人员,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考核认定。

(四)在设计审查单位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考核认定。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的人员,应符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5]222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15号)中规定标准,并按其中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的人员,应符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关干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7]233号)以及《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中规定标准,并按其中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各有关注册主管机构应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把关,切实做好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二)申报人员的专业、学历、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业绩和职业道德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效并准确无误。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再补充材料审查;对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个人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全国委员会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2月28日,凡在截止时间后报送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再受理。

(二)全国委员会组织专门审查小组,于2001年3月1日至31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里于2001年4月10日前报全国委员会主任核准,4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分别集中安排一次学习班培训和补充测试。

(四)认定资格的人员名单由全国委员会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发文公布。

全国注册建筑管委会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结构)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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