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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29号
  • 【发布日期】1995-09-05
  • 【生效日期】199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5日证监发审字[1995]29号)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管办琼证办[1995]68号文《关于同意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售新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30号文《关于转让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通过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8,50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股9,597,78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402,22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500,000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该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6年2月1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分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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